主要职能

  (一)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组织本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新建项目污染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本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市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参与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推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准督查,组织实施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培训,指导街道生态环境业务工作。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推广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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