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4〕009号
天津市安诺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78H60D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津河交口东南侧水畔花园9号楼商业2
法定代表人:周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经营期间使用一台X射线直接数字化成像系统(产品型号:Vetoo KZ,出厂日期:2021年2月),参考《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上述X射线机拍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经核查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2月29日,使用X射线机违法所得共计3480元(收费拍摄29张,每张12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安诺宠物医院X光使用说明》及《收益明细》、《安诺宠物医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天津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提交的《证明》、《情况说明》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射线装置分类》、《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邮箱为nkqsfj_lak@tj.gov.cn);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