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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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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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字〔2022〕020号)》,明确告知我局将在30天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我局又于2022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2〕020号)》,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2022年9月9日夜间,接群众投诉后,我局再次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复康路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标段水上公园西路站项目进行调查,经核查你(单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工艺为连续浇筑混凝土,有效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9月14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再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和渣土运输作业,超出夜间施工许可范围,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4)号显示:2022年9月9日23时52分北侧场界外一米测定结果为62 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22:00至次日6:00)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扰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20909-2)、《2022年9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9月10日现场影像资料(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光盘)》、《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54)号、《2022年9月14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挖掘机、自卸汽车)》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字〔2022〕020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20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情况说明、《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2〕020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再次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我局将在送达本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再次组织对你(单位)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