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015号
天津市永金盛达汽车维修美容养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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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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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15日,我局收到第三方公司报送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1),反映你(单位)疑似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7日、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其中喷漆补漆作业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
现场对喷漆房及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6月17日,你(单位)正常开启排风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光氧设备北侧内部分镇流器运行灯不亮,南侧门打不开,执法人员要求6月23日前完成整改。6月22日,再次检查时,你(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光氧设备烧毁,经调取6月17日、6月19日、6月21日维修工单记录,显示你(单位)在设备故障期间仍有喷漆作业。故认定你(单位)现场喷漆作业时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要求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6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南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问题提示单》(序号:2-2-1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6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报告》(GYPG-2022-001)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委托协议》复印件、《2022年6月14日至6月22日维修工单及具体维修记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烤漆房购买收据》复印件、《设备图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2年8月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01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13项第2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中第40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