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2〕007号
天津鑫怡尚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6M95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仉建国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嘉辉路欣雅苑公建2楼2016-11号
我局于2022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开五马路与南开三纬路交口的南开区六马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4月16日23时52分在该地块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3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20416)、《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振动)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监测报告》((2022)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49)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仉建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果垒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文件及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