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昊家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环改字〔2022〕005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4-21 15:50:23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2005

天津明昊家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0052137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永明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冶金路20-1

我局于20224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餐饮服务,厨房操作间内设有四处灶台,其中两处用于蒸煮类,另两处用于炒制菜品,现场检查时正在制作炒饭,使用过程中产生油烟。但炒制灶台上方仅装有排风设备,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直接排放。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第3.5条规定的“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为“无组织排放”和第5.1条规定的“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判定你(单位)油烟排放超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范晶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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