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环改字〔2022〕00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4-19 17:53:36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南环改字〔2022004

天津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64327409J

法定代表人: 刘炼

地址:南开区复康路102

我局20223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放射科有一台F30-IIG型医用诊断X射线机,2011年投入至今,主要用于年龄偏大且胸部状况欠佳患者进行肺部疾病初筛。

实际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射线装置分类》,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截止到202232你(单位)未对上述设备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未依法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天津爱尔眼科医院与天津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关系的证明》、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射线装置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第四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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