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1〕023号
来源:      时间:2021-11-08 14:46:17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23

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05871136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黑剑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信美道6号久华里小区会馆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信美道6号久华里小区会馆,该点位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1类。该单位楼顶存在四台排风,其中东南侧设备正在正常开启,其余三台设备未运行。经委托监测,8252209分在该单位北侧边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50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4.1.1 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中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1类夜间限值4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7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黑剑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齐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文件及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0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1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111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字〔202102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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