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26号
天津市南开区贾银昆汽车配件经营部(贾银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5PYJW3M
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园川里3号楼3门102号(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与密云路辅路交口延安路南路路西)
经营者: 贾银昆
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81********
住址:程楼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零售,实际经营中涉及调漆、喷漆工序。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人正在进行调漆作业,经营场所西侧安装一排风扇,无密闭烤漆房,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VOCs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视频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2021年10月26日,你(单位)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其他类”,第40条“未安装或安装后擅自拆除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