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24号
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904219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戴炎
地址:南开区咸阳路6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咸阳路6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工程渣土,易产生扬尘污染,现场未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1年10月2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41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50立方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