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1〕024号
来源:      时间:2021-10-28 18:02:28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24

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904219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戴炎

地址:南开区咸阳路66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93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咸阳路6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工程渣土,易产生扬尘污染,现场未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10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11027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41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物料数量50立方米)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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