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26号
天津市南开区贾银昆汽车配件经营部(贾银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5PYJW3M
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园川里3号楼3门102号(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与密云路辅路交口延安路南路路西)
经营者: 贾银昆
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81*********
住址:程楼乡********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零售,实际经营中涉及调漆、喷漆工序。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人正在进行调漆作业,经营场所西侧安装一排风扇,无密闭烤漆房,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VOCs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大气中,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视频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