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22号
天津东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HF2A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凤震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南侧砖厂旁(造甲镇政府招商中心78号)(七里海保护区之外)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1年8月8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开五马路与南开三纬路交口的南开区六马路地块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土方开挖与运输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1)号)显示:2021年8月8日22:32你(单位)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806)、《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807)、《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808)、《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8月8日的《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复印件、《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61)号)、
《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