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江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1〕021号
来源:      时间:2021-08-31 14:3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21

天津江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830362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钱武红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昆仑路与满江道交口溪水湾花园8-1-206室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迎水道北侧的南开大学迎水道校区苑中路西侧地块(A地块)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62755分至61分在该地块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4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627-1)、《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振动)污染源监测现场》复印件、《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37)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钱武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汪洪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0JQ18439)》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文件及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81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1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182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字〔202102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款“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的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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