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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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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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保泽道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东侧地块体育馆、派出所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场内渣土清运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11)号)显示:2021年6月23日22:52你(单位)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5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623-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6月23日的《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1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分公司天拖二期岁丰路东侧地块体育馆、派出所项目--土方工程》复印件(合同编号:TTEQT-ZYFB-00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1年8月1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