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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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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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保泽道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东侧地块体育馆、派出所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场内渣土清运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11)号)显示:2021年6月23日22:52你(单位)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5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623-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6月23日的《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11)号)、《监测报告领取记录》复印件、《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分公司天拖二期岁丰路东侧地块体育馆、派出所项目--土方工程》复印件(合同编号:TTEQT-ZYFB-00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