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18号
天津市南开区草原鞑烧烤店(顾媛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146K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园荫道3号
经营者:顾媛媛
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9********
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餐饮服务,楼顶安装两套油烟净化设施,经营时正常开启,现场对1#(样品编号为0001、0002、0003、0004、0005)和2#(样品编号为0006、0007、0008、0009、0010)油烟排气筒排放情况分别采样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10608-17)显示:你(单位)1#和2#油烟排气筒基准风量排放浓度分别为1.5mg/m3和1.6mg/m3,均已超过《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4.1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1.0mg/m3”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606-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气体检测任务通知单》复印件、《油烟、油雾采样记录》复印件、《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10608-17)、《检测报告》(津众航检:Q210608-17)物流单跟踪信息截屏、《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草原鞑烧烤店油烟净化设施提升改造后照片及清洗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