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16号
天津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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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北普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杨北公路36号380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群众投诉后,我局于2021年6月6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六马路与南开三纬路交口的南开区六马路地块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拆除管线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超时限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93)号)显示:2021年6月6日22:17你(单位)在该地块南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4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超标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606-1)、《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10606-2)、2021年6月6日的《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93)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认定南开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请示》复印件及《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复函》复印件、《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南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截至2021年7月1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常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中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