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04号
天津清海汤泉洗浴休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LTNX2U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口229-333号A座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丁彬你(单位)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经营场所位于1类外界外声环境功能区,我局于2021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场所的两处水泵设备边界噪声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35号)〕显示:2021年3月14日20:23你(单位)南侧边界外一米测定结果为61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中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1类昼间标准值55dB(A)”。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复印件及《监测报告》((2021)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35)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