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1〕001号
来源:      时间:2021-03-17 08:32:08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1001

天津市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3332246K

地址南开区幸福北里平房1

法定代表人:胡玉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0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645家)》复印件、你(单位)提供的《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款的规定。

20212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22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2021315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们是天津市宏达热力有限公司-幸福北里供热站,公司在去年克服困难,自筹资金给两台各30蒸吨燃气锅炉进行燃烧器低氮改造,到现在为止低氮改造的资金补贴还未到账。目前由于公司资金严重紧缺,故暂未安装在线监测。虽然我公司还未安装在线监测,但按照市、区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月、按季度进行采样检测,均符合标准,也及时在网上进行数据填报。目前我公司积极联系多家在线监测厂家,商定相关事宜,供热期结束立即按市、区环境局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并保证达标排放。综上所述,就贵局对我公司提出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积极整改,恳请贵局免于此次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2100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225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听通字〔2021001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315日)、《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315日)、你(单位)于2021315日提交的申辩书、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报价单》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分析项目(CEMS)技术方案》、你(单位)与天津科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定的《买卖合同》、你(单位)与北京中科新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定的《工程施工合同》、津诚环安(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供的《幸福北里供热站在线监测设备及报价》,你(单位)委托检测的废水、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HHN201125-003JHHN201211-004JHHN210104-036JHHN210201-003)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该单位表示其已经积极联系多家设备厂商准备进行整改,但20201223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来,近3个月时间仍处于合同磋商阶段,整改进展缓慢。该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不属于《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可以免予处罚”的12种情形,故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陆万元整(6.0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6.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三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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