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1〕001号
天津市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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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开区幸福北里平房1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林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0年天津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645家)》复印件、你(单位)提供的《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