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胜辉兄弟金属表面处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1B9B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亚辉(130281199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长江道94号内A20号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并于6月中旬开始正式经营,经营范围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第68项要求,“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涉及“电镀工艺、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应当制作报告书,“其他”应当制作报告表。作业期间,你(单位)不涉及电镀、喷涂有机涂层、钝化、化学溶液等工艺,属于“其他”,应依法对南开区长虹街道长江道94号内A20号建设项目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在实际经营中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的说明》及《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Z-0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0年12月2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罚款,即贰仟肆佰捌拾元整(24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 户名:南开区财政局 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