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诚城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6763897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09室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开六马路与西市大街交口的南开区六马路地块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你(单位)当天23时45分至0时05分在该地块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00925)、《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2020)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39)号)、《噪声(振动)污染源监测现场》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JF-2017-068)、《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JF-2003-0214)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Z-0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0年12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南开区财政局
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