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0〕Z-031号
来源:      时间:2020-12-15 08: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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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09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9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开六马路与西市大街交口的南开区六马路地块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你(单位)当天2345分至005分在该地块西侧场界外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00925)、《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2020)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39)号)、《噪声(振动)污染源监测现场》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JF-2017-068)、《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JF-2003-0214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12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Z-0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012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2.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南开区财政局 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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