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0〕Z-029号
来源:      时间:2020-12-10 08:35:47

天津市南开区胜辉兄弟金属表面处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1B9B6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亚辉(130281199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虹街道长江道94号内A20号

我局于20209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5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并于6月中旬开始正式经营,经营范围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第68项要求,“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涉及“电镀工艺、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应当制作报告书,“其他”应当制作报告表。作业期间,你(单位)不涉及电镀、喷涂有机涂层、钝化、化学溶液等工艺,属于“其他”,应依法对南开区长虹街道长江道94号内A20号建设项目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在实际经营中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的说明及《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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