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0〕Z-031号
来源:      时间:2020-12-01 15: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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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09室

我局于2020年9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南开六马路与西市大街交口的南开区六马路地块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你(单位)当天23时45分至0时05分在该地块西侧场界外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2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00925)、《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2020)南环监测(声)字第(信239)号)、《噪声(振动)污染源监测现场》复印件、《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JF-2017-068)、《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JF-2003-0214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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