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惠通鑫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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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丹丹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南侧晶采大厦2-1306-A01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保泽道北侧的天拖二期岁丰路东侧地块住宅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你(单位)22时55分至23时15分东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57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00616)、《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2020)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76)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天津分公司天拖二期岁丰路东侧地块住宅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编号:TTEQZ-ZYFB-03)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Z-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截至2020年8月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 户名:南开区财政局 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