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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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长林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姜井兴姜里10-3-101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天津市南开区原女子监狱位置水厂南侧A地块18-25#楼、公建1-5#楼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超时限施工作业,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南开区生态环境局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00518-1、20200524-1、20200528-1)、《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2020)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56)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施工中标通知》复印件、《水厂南侧A地块18-25#楼、公建1-5#楼项目工程渣土运输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编号:CSCEC2B4-NKCY-ZYFB-007)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Z-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0年8月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 户名:南开区财政局 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