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字〔2020〕Z-023号
来源:      时间:2020-07-13 08:27:31


天津市南开区亿乡菜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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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光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19

我局于20206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华坪路19的经营场所,经检测,油烟排放浓度超过天津市地方标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ZGHQ200605002)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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