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0〕Z-010号
来源: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5-22 09: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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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如发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院内(科技园)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3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长江道289号院内(科技园)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320日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0Z-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 户名:南开区财政局 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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