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9〕Z-067号
来源:      时间:2020-02-26 1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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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海彬

  地址:南开区长江道110号(无线电元件一厂)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南开区长江道110号(无线电元件一厂)的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以邮递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Z-0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2020年2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户名:南开区财政局账号:南开支库070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印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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