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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利可、荣雁红、阚春香、倪娟娟、侯月荣、卢美利诉天津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1361号、第1400号、第1401号、第1402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2号、第13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4-25 08:42:59

天津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苏利可、荣雁红、阚春香、倪娟娟、侯月荣、卢美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1361140014011402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1213号仲裁裁决书。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136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工资12421.4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140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6日工资7836.05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14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4日工资8191.24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第140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6日工资8477.05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工资8864.45元。二、驳回申请人部分申请请求。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1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6日工资10359.85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3]1361140014011402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1213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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