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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星宇、于洋诉宸茂(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329号、第330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4-25 08:39:45

宸茂(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星宇、于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329号第330号仲裁裁决书。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329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工资13212.14元。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33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工资共计13212.14元。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285.63元。三、驳回申请人第三项部分申请请求。

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4]第329330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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