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点:红旗南路263号D座一楼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22-87875308
办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办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八)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年市政府令第14 号)
5.《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