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有关政策解答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指哪些?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
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哪些托育机构需要备案?
备案对象应为经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开办托育机构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场地设施有什么要求?
1、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2、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排水通畅、场地平整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
3、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规定设置婴幼儿生活等用房。
4、房屋建筑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室。
(1)婴幼儿生活用房
为供婴幼儿生活单元及公共活动的空间,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专用活动室等,应设置在一楼,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2)服务管理用房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婴幼儿保健和教育管理服务管理的空间,包括卫生保健室、教育室、会议室等。
(3)供应用房
供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等。
5、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满足婴幼儿心理发育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开设游戏区。
6、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或者光照充足阳光房,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7、应配有防暑保暖、卫生消毒、安全防护以及符合规范的报警监控设备。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
8、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并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五、工作人员配备有什么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班级规模及工作人员要求
班级类别 | 婴幼儿年龄 | 班级规模 |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 |
乳儿班 | 6-12个月 | 10人以下 | 不低于1:3 |
小托班 | 12-24个月 | 15人以下 | 不低于1:5 |
大托班 | 24-36个月 | 20人以下 | 不低于1:7 |
混合班 | 18-36个月 | 不超过18人 | 不低于1:6 |
托育机构 | 其余工作人员要求 |
50人以下的机构 | 至少一名兼职保健人员 |
50-100人的机构 | 至少一名专职保健人员 |
100人以上的机构 | 至少一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 |
有条件的机构 | 配备医务人员 |
独立设置的机构 | 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机构负责人须提供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②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证明、③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育人员须持有《保育员证》或《育婴师证》);
(3)保健人员应当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4)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