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审批
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政务政发〔2022〕2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办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2日
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行政审批
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办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活动是指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的工作环节,为行政审批部门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同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对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专家评审环节。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
(三)身体健康,熟悉与行政审批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评审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分类选聘、统一管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六条 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行业情况、知识较全面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经市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审核确认后,也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评审专家在行政审批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审批规章制度及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行政审批评审过程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行政审批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审专家在行政审批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对外泄露评审过程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配合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根据评审项目需要,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在启动评审工作3个工作日前提出评审专家需求,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专业范围、评审专家人数,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个组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
第十条 评审时间确定后,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应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期限内扣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均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公开和泄露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准备工作。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所需的场所、评审文件、申请材料及评审标准等。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工作方式。专家评审一般采取现场勘查与召开评审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结果。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形成三类评审意见:通过、不通过、整改后通过。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应将评审意见录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并将原件扫描归档。
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整改意见建议,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要求;对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形成评审意见,由行政审批实施科室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提交专家评审;
采取书面函审方式评审的,由行政审批实施科室将相关材料送达评审专家,专家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区政务办应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因天津市尚无许可审批专家评审费用标准相关文件,现参照市级部门专家评审费用标准,同时借鉴我市其他区域实际情况,专家评审费用标准为:500元/人/项目(税前)。我办将根据市级部门专家评审费用标准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在抽取专家时,除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相关行业专家库包含专家人数不足以随机选取情况之外,应规避同一专家多次反复选用的情况,避免由此产生的腐败问题。办财务人员按税法相关要求在代扣代缴平台进行缴税申报。
第十七条专家回避原则。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评审工作,如受到邀请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也有权决定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企业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过该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三)近3年内与该审批事项的申请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个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本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经核实后,应当要求其进行回避。
第十八条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向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授意,不得代替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