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政务服务办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办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激励先进,奖罚分明,建立素质过强、能力过硬的人员队伍,依据《南开区编制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勤及请销假
第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9:00--17:00,中午窗口值班人员可提前2小时离岗)。为便于考勤统计,劳务派遣人员每天在考勤机上签到两次,分别是上午9:00前和下午17:00后。考勤机记录将作为科室统计月考勤的重要依据。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记录由所在科室统一进行管理、汇总、上报。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凡需请假,需提前3天报告,并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经逐级签批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或委托家人按程序请假,事后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请假应按请假天数,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做好销假手续。
(一)请假半天以内的,本人填写《政务办干部职工离(岗/津)审批报备表》(以下简称《报备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二)请假超过半日、3日以内的,本人填写《报备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
(三)请假3日以上的,本人填写《报备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结束后,须按层级做好销假。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疾病(因公伤残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休病假3天及以上需将医院开具的挂号单、建休证明、处方笺(无处方笺提供病历本)等就医产生的所有资料及《报备表》一并交由所在科室。休病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此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本人填写《报备表》报批。休事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此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休婚假、工伤假、丧葬假、产(陪护)假、哺乳假、探亲假及年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私出天津市,参照第三条各款规定履行签批手续,并在《报备表》详细填写所赴地区、请假时间(离/返)、理由及请假类别等具体内容,并做好销假手续。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按旷工论:
(一)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请假签批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假期脱离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查实,除通报批评本人外,缺勤天数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此办法的相应条款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考核机构及形式。由办统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年底考评。日常评价由各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实施。建立由日常评价、年度考评两部分组成的考核体系。
第十条考核内容及评价等次
(一)日常评价。按照《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日常巡查和视频监控等方式,重点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履行职责、在岗工作状况、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每季度考核一次,设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所在科室人员结合劳务派遣人员日常工作及行为表现对季度内被考核人综合情况进行测评。统一填写《南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聘用人员季度考核测评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行政办公室备案管理。
(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一般在转年年初开展,参照办行政事业人员考核评优方式进行。劳务派遣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日常考评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1、优秀(90分及以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团结勤奋、开拓创新、服务热情、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模范执行办各项会议决议,积极参加办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在办威信高、号召力强,优秀工作人员比例参照办行政事业人员考核评优比例确定。
2、合格(80-89分):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好,熟悉业务、服务热情、遵纪守法,执行办各项会议决议, 参加办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干部群众基本认可。
3、基本合格(60-79分):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业务能力一般,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够,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标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不高,干部群众评价一般。
4、不合格(60分以下):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不不遵章守纪,不依法依规办事,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干部群众普遍评价差。
(三)考核惩治
劳务派遣人员季度考核评定等次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人员,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帮助其端正认识,及时整改(第一次出现此类情况,所在科室要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也可视情况作出调岗安排)。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提交办党组会审议后予以辞退。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通报,劳务派遣人员的年底考评结果是对其发放绩效奖金、评优奖励、续聘、调整岗位、惩戒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新入职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转正意见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如遇年底考核见习期未结束,当年不确定等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予以辞退,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1、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4天以上的;
2、领导巡岗,无正当理由脱岗当月累计5次,全年累计10次的;
3、日常评价中,全年累计两个季度评定为不合格的;
4、违反审批程序或审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的或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侵吞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如私自为他人办理业务及私盖公章造成后果的;私自拷贝、伪造、修改计算机内的工作数据和程序的;未经办领导允许私自将工作情况(图文)向外公布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6、用人单位认为被聘人员身体欠健康,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
7、因严重违反我办规章制度,年底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包括受到停职检查问责后无明显改进的);
8、违反《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在年度内各级作风效能检查中,累计3次发现问题,经核查属实的;
9、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纪违规等相关情形的。
第三章 工资待遇及福利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所发生的所有工作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在编人员有关的福利待遇。凡正式聘用的人员,由天津市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聘用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新招录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给其应发工资总额的80%,试用期满合格后发给全额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和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占70%。其中基础工资2000元/人.月,岗位津贴根据连续工作的年限决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绩效奖金620元/人.月,占30%。绩效奖金根据工作实绩和完成工作情况按年发放。每季度考核完成后,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全额发放;基本合格扣发当季绩效奖金的20%;不合格扣发当季绩效奖金的50%,第二次停发工资。年底进行统一汇总扣发。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基数调整均按照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缴纳,每年基数调整视财政经费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新入职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绩效奖金。由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绩效奖金发放至解除劳务合同的上一个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绩效奖金:
(一)连续休病假1个月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满2个月及以上的(含当月上班时间不足1/3的),按月扣除绩效奖金;
(二)休事假扣发标准:绩效月工资÷21.75×请休事假天数;
(三)无正当理由旷工,一经查实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四)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休哺乳假的按休假月数扣发绩效奖金;
(五)年底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并依经费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六)年底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当年新入职人员按转正后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七)年底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按照全额(季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除当月已扣发的部分)绩效奖金80%的比例发放;
(八)年底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金,予以辞退。
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因服务意识薄弱、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低下等原因,出现工作失职或引起不良影响的劳务派遣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三类问责方式。
(一)受到提醒谈话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
(二)受到通报批评的,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在全科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底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止本职工作1个月,由办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在全办范围内进行通报,停职期间应服从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期满后观察1个月,当事人提交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如有明显改进的恢复工作,年底考评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如无明显改进的,视为年底考评不合格,予以辞退。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学习培训以各个时期党的思想路线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岗位培训、集中教育、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政治教育是指以理想信念、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业务培训是指各个业务部门对所聘用的编外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开展的业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党、团员编外人员,应自觉参加所在部门所属的党、团组织活动,并按时交纳党、团费,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六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不该看的不看。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对办公设备要妥善保管、使用,严防丢失、被盗或损坏。所在科室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8日
附件1: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项目 | 见习 | 2-3年 | 4-6年 | 7-9年 | 10-12年 | 13-19年 | 20年以上 |
工作津贴标准 | 1300 | 1350 | 1430 | 1510 | 1590 | 1690 | 1790 |
2021年 1月 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