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南开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南开区文件  >  区政府
名    称 :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1040001527170/2021-000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南开政发〔2021〕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有资产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

南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实施意见

南开政20219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适用范围。本意见中区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不包括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以及土地储备等非建设类项目(不适用政务信息化项目)。办公用房、车辆更新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向领域。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3.管理原则。区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二、职责分工

1.区发改委是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起草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2.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3.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和监督。

4.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开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三、审批管理

1.材料申报及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单位将建设项目录入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系统,待系统完成流转后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向区政务服务办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区政务服务办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简化程序。国家、天津市、我区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3.评估审议。区政务服务办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区发改委于每年的三季度启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天津市、我区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期内建设需求、项目储备情况,牵头编制本行业的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区发改委;其中,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应当根据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度对项目进行排序。未纳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2.计划批准。区发改委根据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定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发改委根据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区政府审议不得变更。

3.计划下达。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4.计划执行。列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工程规划、用地、环保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列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手续和建设工作,项目单位要抓紧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严格按下达的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

5.计划调整。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底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确需调整的文件依据。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区发改委予以调整。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管理

1.遵循原则。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2.资金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拆借、滞留、挪作他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概算调整。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相应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规定和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4.及时纳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及时符合纳统条件的项目报送区统计局,配合提供项目入库材料。区统计局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工作指导,规范项目单位和项目入库管理,确保项目及时、准确纳统。

5.竣工验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6.档案管理和资产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区相关档案管理机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簿,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六、监督管理

1.计划执行监督。区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2.职能部门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区发改委。区审计局负责对经区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送有关情况,强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及时上报区政府。

3.考核结果运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委有关部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4.绩效目标管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点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11019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建设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99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