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区司法局推荐司法鉴定机构
申请认证认可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推荐司法鉴定机构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且属于我区管理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本机关申请推荐资质认定的,应当一并提交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或者完成推荐手续;司法鉴定机构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手续。
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收到材料、完成初审后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对初审工作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以下情况申请推荐进行资质认定的,按照本规定要求直接进行办理:
(一)初次申请资质认定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推进资质认定的,采取一事一报,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推荐手续。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需要首先向资质认定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除提交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以外,需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从事相关业务能力验证考试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经资质认定部门认证认可通过的,需将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南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南开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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