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开政办函〔2021〕7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全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授权区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受理和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三)经区司法局审查,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四)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作出调解书或终止决定的,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五)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如延期、中止等,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仍需依照法定程序,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的:
(一)经区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对全区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以及经行政复议后可能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三)经区司法局审查,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三、对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由区司法局定期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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