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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卫健委 时间:2021-01-12 15:10:00
政策原文: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健委拟定的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我区制定《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结合南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一)2020年,南开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改扩建区属四所保育院新增80个普惠托位,充实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起到引领示范效应。

(二)2021-2024年,实现我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各种服务模式较为完善,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如何界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

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四、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

二是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我区从哪几个方面支持家庭婴幼儿照护?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

(二)我区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

(三)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六、我区从哪几个方面支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南开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二)南开区人民政府在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中,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完善规划方案、加强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改善公共活动区域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三)南开区人民政府指导街道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四)南开区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社区下沉,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七、我区从哪几个方面支持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南开区人民政府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发挥行业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二)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

八、托育机构如何进行登记?

(一)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区委编办进行监管。

(二)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区民政局进行监管。

(三)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

九、托育机构如何进行备案?

托育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rktc.padis.net.cn/,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提供出租房的不动产权证明以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且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5)区住房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6)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8)登记部门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

以上材料、信息能够通过政务服务系统进行信息共享的,可以免于提交。

十、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南开区《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规定: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和安保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格条件。

十一、对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一)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托育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部联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保障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三)托育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四)托育机构应采取措施保障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危及婴幼儿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托育服务活动。托育机构安排婴幼儿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十二、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

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工作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提供餐食服务。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

十三、我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一是政府重视。南开区政府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是政策引导。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是保障用地。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市级规划资源部门指导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十四、各级政府在推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如何分工?

南开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制定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十五、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区有哪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南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我区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上下联动。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管,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领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管,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及手机APP等,推进自助服务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窗口、网上、掌上、自助相结合,切实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办事效力;推进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上监管和远程服务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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