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高度重视直达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预〔2021〕29号)文件要求,及时分配资金和下达预算,按照“直达资金单独标识、贯穿全程”的要求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标定直达资金标识,批复时“单独发文、单独批复”。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现将2023年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2023年直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截至12月31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120,595.08万元,其中:中央直达资金78,475.41万元,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32,328.24万元,上年结转直达资金9,791.43万元。
1.我区收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额度78,475.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37.5万元;
(2)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70万元;
(3)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73万元;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94.3万元;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287.9万元;
(6)医疗救助补助资金623万元;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933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081.2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179万元;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2,694万元;
(11)疫情防控财力补助资金2,812.87万元;
(1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3,406.4万元;
(13)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671.5万元;
(14)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3,924.5万元;
(15)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7,646.24万元;
(16)就业补助资金8,349万元;
(17)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8,858万元;
(18)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2,734万元。
2.我区收到并安排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指标额度32,328.2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44.25万元;
(2)就业补助资金94万元;
(3)学生资助补助经费150.92万元;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795.9万元;
(5)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927.45万元;
(6)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426.4万元;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1,522.6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2,441.81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43.36万元;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6,719.65万元;
(1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161.9万元。
3.上年结转直达资金指标额度9,791.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0.37万元;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2.47万元;
(3)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2.79万元;
(4)就业补助资金15.39万元;
(5)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40.34万元;
(6)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70.01万元;
(7)其他减税降费转移支付资金79.19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33.02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68.8万元;
(10)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739万元;
(1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支持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专项资金3,428万元;
(12)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612.05万元。
(二)2023年直达资金执行情况
截至12月31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120,595.08万元,支出103,443.66万元,支出进度86%。其中:中央直达资金指标额度78,475.41万元,支出金额65,255.59万元,支付进度83%,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指标额度32,328.24万元,支出金额31,025.98万元,支付进度96%;上年结转直达资金指标额度9,791.43万元,支出金额7,162.09万元,支付进度73%。支出项目主要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出、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支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支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疫情防控财力补助资金支出、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经费支出等。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加大直达资金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直达基层、惠企利民的要求,加快直达资金支付,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发挥直达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