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高度重视直达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预〔2021〕29号)文件要求,及时分配资金和下达预算,按照“直达资金单独标识、贯穿全程”的要求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标定直达资金标识,批复时“单独发文、单独批复”。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2023年1-9月直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截至10月8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101,360.41万元,其中:中央直达资金63,031.61万元,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28,537.37万元,上年结转直达资金9,791.43万元。
1.我区收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额度63,031.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31.1万元;
(2)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73万元;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70万元;
(4)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70.24万元;
(5)学生资助补助经费94.3万元;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279万元;
(7)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933万元;
(8)医疗救助补助资金623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179万元;
(10)优抚对象补助经费961.7万元;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2,337万元;
(1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3,406.4万元;
(1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3,924.5万元;
(1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671.5万元;
(15)就业补助资金8,349万元;
(16)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6,765万元;
(17)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27,351万元;
(18)疫情防控财力补助资金2,812.87万元。
2.我区收到并安排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指标额度28,537.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31.67万元;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80.02万元;
(3)就业补助资金94万元;
(4)优抚对象补助经费2,984.73万元;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795.9万元;
(6)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3,386.19万元;
(7)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161.9万元;
(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43.36万元;
(9)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1,522.6万元;
(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1,053万元;
(11)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84万元。
3.上年结转直达资金指标额度9,791.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0.37万元;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2.47万元;
(3)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经费2.79万元;
(4)就业补助资金15.39万元;
(5)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40.34万元;
(6)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70.01万元;
(7)其他减税降费资金转移支付79.19万元;
(8)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33.02万元;
(9)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68.8万元;
(10)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支持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等专项资金3,428万元;
(1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612.05万元;
(12)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1,739万元。
(二)2023年1-9月直达资金执行情况
截至10月8日,我区纳入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指标额度101,360.41万元,支出60,083.06万元,支出进度59.3%。其中:中央直达资金指标额度63,031.61万元,支出金额40,172.5万元,支付进度63.8%,中央直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指标额度28,537.37万元,支出金额14,798.6万元,支付进度51.9%;上年结转直达资金指标额度9,791.43万元,支出金额5,111.96万元,支付进度52.2%。支出项目主要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出、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支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支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经费支出等。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加大直达资金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直达资金直达基层、惠企利民的要求,加快直达资金支付,提升财政资金效能,发挥直达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