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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通报
南开区开展“乱泼乱倒”专项治理
来源: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1-09-26 17:22:31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降雨过程中,地表水通过排水设施流入雨水管道内,直接排沥进入河道或湖泊中。沿街商铺将混有垃圾、油污的生活污水向雨水设施乱泼乱倒和私接直排,不仅破坏了市容市貌、严重影响市民的生活,而且还会造成雨水管道堵塞瘫痪、井内管道腐蚀严重,导致在雨季汛期雨水排沥不通畅、油脂遍布路面、河湖水体发臭等问题。因此,向排水设施乱泼乱倒的行为会使河道水质进一步恶化。

为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南开区开展城市排水设施乱泼乱倒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打击沿街商户向排水设施乱泼乱倒行为和餐饮、洗车、夜市等生产经营性单位向排水设施私接直排的行为。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第四十九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道路、河道、公共场地上抛撒杂物、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南开区将继续加大对乱泼乱倒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督查和执法行动,向不文明行为宣战。同时呼吁沿街商户文明经营,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对各类乱泼乱倒行为说“不”。同时,希望广大群众从现在开始,自觉爱护河道,以实际行动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现有乱泼乱倒行为,请及时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保护好河道,一起努力,建设我们的美好家园。

监督举报电话:23455713(工作日)

       27380586(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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