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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2022-10-09 14:58:5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推进学科发展、人才引育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应用导向,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有力支撑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链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考核、评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 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三)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 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 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科技局;

(三) 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四)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局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协同推进。

(一) 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提升我市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升级和重大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二)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重点产业链上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七条 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在学科、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学科支撑或领军人才领衔;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三年及以上;

(三) 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基础较好,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并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 相对独立、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实验条件和设施,并能对外开放共享,具备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主体依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申报要求,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经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筹建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主任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必要时可设一至两名副主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由七至十一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加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参与协作共享。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履行好科技伦理日常管理等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发生更名、主任变更、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变更或进行结构调整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在规定时间完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

评估结果为未通过或不参加评估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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