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科技创新 科技企业 科技金融 科学普及
  您当前的位置 : 南开区科技局 > 办事指南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名称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使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受理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材料(南开区科技局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见链接http://www.tjnk.gov.cn/NKQKJJ1371/TZGG9433/202103/t20210303_5372749.html                    

1. 封面(应有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 总目录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PDF)并签名、加盖公章。

4.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近三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5.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汇总表;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反映知识产权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提供专利说明页(含摘要);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知识产权装订顺序与在线打印的申请书“二、知识产权汇总表”须一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构成有关事宜的公告》(第257号),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18年4月24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授权公告日之后颁发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将取消专利单行本。同时,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权人、社会公众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网址:http://www.cnipa.gov.cn/)查询和下载专利单行本。

6.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提供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

提供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证明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9.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企业当年(2020年)职工、科技人员月度情况统计表;企业员工花名册。

10.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报告须包含审计(鉴证)内容、中介机构责任、审计意见、相关表格,以及编制说明等。提供财务中介机构承诺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和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须包含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人员情况、研发条件、取得成效等,并加盖企业公章),及立项报告(立项报告须提供预算页、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页、盖章页)等证明材料。

11. 年度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需提供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提供行政登记证书)、会计师近三年的年检登记。

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3. 申报材料自查表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自查,签字、盖章。有咨询服务机构提供高企申报服务的,还需经咨询服务机构签字、盖章。

办理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市民服务中心A座8楼825

联系电话                    

022-87875858

监督电话

022-27695278

办理时间                    

按照市科技局要求的受理时间统一受理。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附件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答.pdf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市民服务中心A座8楼 邮编:300110 办公室电话87875857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